如何打造標準的老年人無障礙環境?這項國家規范值得參考
1總則
1.0.1為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中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們在社會生活上的障礙;
2保證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顧經濟、綠色和美觀;3保證系統性及無障礙設施之間有效銜接;
4從設計、選型、驗收、調試和運行維護等環節保障無障礙通行設施、無障礙服務設施和無障礙信息交流設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
5無障礙信息交流設施的建設與信息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6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需要在不破壞文物的前提下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
1.0.4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無障礙通行設施
2.1一般規定
2.1.1城市開敞空間、建筑場地、建筑內部及其之間應提供連貫的無障礙通行流線。
2.1.2無障礙通行流線上的標識物、垃圾桶、座椅、燈柱、隔離墩、地燈和地面布線(線槽)等設施均不應妨礙行動障礙者的獨立通行。固定在無障礙通道、輪椅坡道、樓梯的墻或柱面上的物體,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00m時,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600mm,且應保證有效通行凈寬。
2.1.3無障礙通行流線在臨近地形險要地段處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必要時應同時設置安全警示線。
2.1.4無障礙通行設施的地面應堅固、平整、防滑、不積水。
2.2無障礙通道
2.2.1無障礙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時,應設置輪椅坡道或緣石坡道。
2.2.2無障礙通道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80m。
2.2.3無障礙通道上的門洞口應滿足輪椅通行,各類檢票口、結算口等應設輪椅通道,通行凈寬不應小于900mm。
2.2.4無障礙通道上有井蓋、箅子時,井蓋、算子孔洞的寬度或直徑不應大于13mm,條狀孔洞應垂直于通行方向。
2.2.5自動扶梯、樓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內外低矮空間可以進入時,應在凈高不大于2.00m處采取安全阻擋措施。
2.3輪椅坡道
2.3.1輪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橫向坡度不應大于1∶50,縱向坡度不應大于1∶12,當條件受限且坡段起止點的高差不大于150mm時,縱向坡度不應大于1∶10;
2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應大于750mm。2.3.2輪椅坡道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
2.3.3輪椅坡道的起點、終點和休息平臺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坡道的通行凈寬,水平長度不應小于1.50m,門扇開啟和物體不應占用此范圍空間。
2.3.4輪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縱向坡度大于1∶20時,應在兩側設置扶手,坡道與休息平臺的扶手應保持連貫。2.3.5設置扶手的輪椅坡道的臨空側應采取安全阻擋措施。
2.4無障礙出入口
2.4.1無障礙出入口應為下列3種出入口之一∶
1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
2同時設置臺階和輪椅坡道的出入口;3同時設置臺階和升降平臺的出入口。
2.4.2除平坡出入口外,無障礙出入口的門前應設置平臺;在門完全開啟的狀態下,平臺的凈深度不應小于1.50m;無障礙出入口的上方應設置雨篷。
2.4.3設置出入口閘機時,至少有一臺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900mm,或者在緊鄰閘機處設置供乘輪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凈寬不應小于900mm。
2.5門
2.5.1滿足無障礙要求的門應可以被清晰辨認,并應保證方便開關和安全通過。
2.5.2在無障礙通道上不應使用旋轉門。
2.5.3滿足無障礙要求的門不應設擋塊和門檻,門口有高差時,高度不應大于15mm,并應以斜面過渡,斜面的縱向坡度不應大于1∶10。
2.5.4滿足無障礙要求的手動門立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和擴建建筑的門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門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800mm;
2平開門的門扇外側和里側均應設置扶手,扶手應保證單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應為0.85m~1.00m;
3除防火門外,門開啟所需的力度不應大于25N。2.5.5滿足無障礙要求的自動門立符合下列規定∶
1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00m;
2當設置手動啟閉裝置時,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應為0.85m~1.00m。
2.5.6全玻璃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護措施,并應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開啟扇左右兩側為玻璃隔斷時,門應與玻璃隔斷在視覺上顯著區分開,玻璃隔斷并應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防撞提示應橫跨玻璃門或隔斷,距地面高度應為0.85m~1.50m之間。
2.5.7連續設置多道門時,兩道門之間的距離除去門扇擺動的空間后的凈間距不應小于1.50m。
2.5.8滿足無障礙要求的安裝有閉門器的門,從閉門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關團前10~的團門時間不應小于3s。
2.5.9滿足無障礙要求的雙向開啟的門應在可視高度部分安裝觀察窗,通視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850mm。
2.6無障礙電梯和升降平臺
2.6.1無障礙電梯的候梯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門前應設直徑不小于1.50m的輪椅回轉空間,公共建筑的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1.80m;
2呼叫按鈕的中心距地面高度應為0.85m~1.10m,且距內轉角處側墻距離不應小于400mm,按鈕應設置盲文標志;
3呼叫按鈕前應設置提示盲道;
4應設置電梯運行顯示裝置和抵達音響。
2.6.2無障礙電梯的轎廂的規格應依據建筑類型和使用要求選用。滿足乘輪椅者使用的最小轎廂規格,深度不應小于1.40m,寬度不應小于1.10m。同時滿足乘輪椅者使用和容納擔架的轎廂,如采用寬轎廂,深度不應小于1.50m,寬度不應小于1.60m;如采用深轎廂,深度不應小于2.10m;寬度不應小于1.10m。轎廂內部設施應滿足無障礙要求。
2.6.3無障礙電梯的電梯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水平滑動式門;
2新建和擴建建筑的電梯門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電梯門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800mm;
3完全開啟時間應保持不小于3s。
2.6.4公共建筑內設有電梯時,至少應設置1部無障礙電梯。
2.6.5升降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深度不應小于1.20m,寬度不應小于900mm,應設扶手、安全擋板和呼叫控制按鈕,呼叫控制按鈕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2.6.1條的有關規定;
2應采用防止誤入的安全防護措施∶3傳送裝置應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2.7樓梯和臺階
2.7.1視覺障礙者主要使用的樓梯和臺階應符合下列規定∶
1距踏步起點和終點250mm~300mm處應設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長度應與梯段的寬度相對應;
2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階踏步應在顏色或材質上與平臺有明顯區別;
3不應采用無踢面和直角形突緣的踏步;4踏步防滑條、警示條等附著物均不應突出踏面。
2.7.2行動障礙者和視覺障礙者主要使用的三級及三級以上的臺階和樓梯應在兩側設置扶手。
2.8扶手
2.8.1滿足無障礙要求的單層扶手的高度應為850mm~900mm;設置雙層扶子時,上層扶于高度應為850mm~900mm,下層扶手高度應為650mm~700mm。
2.8.2行動障礙者和視覺障礙者主要使用的樓梯、臺階和輪椅坡道的扶手應在全長范圍內保持連貫。
2.8.3行動障礙者和視覺障礙者主要使用的樓梯和臺階、輪椅坡道的扶手起點和終點處應水平延伸,延伸長度不應小于300mm;扶手末端應向墻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長度不應小于100mm。
2.8.4扶手應固定且安裝牢固,形狀和截面尺寸應易于抓握,截面的內側邊緣與墻面的凈距離不應小于40mm。2.8.5扶手應與背景有明顯的顏色或亮度對比。
2.9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和上/落客區
2.9.1應將通行方便、路線短的停車位設為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
2.9.2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一側,應設寬度不小于1.20m的輪。
椅通道。輪椅通道與其所服務的停車位不應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處應設置緣石坡道,且應與無障礙通道銜接。
2.9.3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的地面坡度不應大于1∶50。
2.9.4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的地面應設置停車線、輪椅通道線和無障礙標志,并應設置引導標識。
2.9.5總停車數在100輛以下時應至少設置1個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100輛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總停車數1%的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城市廣場、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等場所的停車位應設置不少于總停車數2%的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
2.9.6無障礙小汽(客)車上客和落客區的尺寸不應小于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處應設置緣石坡道,且應與無障礙通道街接。
2.10緣石坡道
2.10.1各種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橫道處,有高差時應設置緣石坡道。
2.10.2緣石坡道的坡口與車行道之間應無高差。
2.10.3緣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緣石250mm~300mm處應設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長度應與緣石坡道的寬度相對應。
2.10.4緣石坡道的坡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寬式單面坡緣石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20;
2其他形式緣石坡道的正面和側面的坡度不應大于1∶12。
2.10.5緣石坡道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寬式單面坡緣石坡道的坡道寬度應與人行道寬度相同;
2三面坡緣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20m;
3其他形式的緣右坡道的坡口寬度均不應小于1.50m。
2.10.6緣石坡道頂端處應留有過渡空間,過渡空間的寬度不應小于900mm。
2.10.7緣石坡道上下坡處不應設置雨水箅子。設置阻車樁時,阻車樁的凈間距不應小于900mm。
2.11盲道
2.11.1盲道的鋪設應保證視覺障礙者安全行走和辨別方向。
2.11.2盲道鋪設應避開障礙物,任何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2.11.3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處應設置提示盲道,其長度應與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圍相對應。行進盲道的起點、終點、轉彎處,應設置提示盲道,其寬度不應小于300mm,且不應小于行進盲道的寬度。
2.11.4盲道應與相鄰人行道鋪面的顏色或材質形成差異。
3無障礙服務設施
3.1一般規定
3.1.1通往無障礙服務設施的通道應為無障礙通道。
3.1.2具有內部使用空間的無障礙服務設施的人口和室內空間應方便乘輪椅者進入和使用,內部應設輪椅回轉空間,輪椅需要通行的區域通行凈寬不應小于900mm。
3.1.3具有內部使用空間的無障礙服務設施的門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從外面打開。
3.1.4具有內部使用空間的無障礙服務設施應設置易于識別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裝置。
3.1.5無障礙服務設施的地面應堅固、平整、防滑、不積水。
3.1.6無障礙服務設施內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設備、設施的開關和調控面板應易于識別,距地面高度應為0.85m~1.10m。
3.1.7無障礙服務設施內安裝的部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安裝牢固;
2安全抓桿直徑應為30mm~40mm,內側與墻面的凈距離不應小于40mm;
3低位掛衣鉤、低位毛巾架、低位擱物架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0m。
3.1.8無障礙坐便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障礙坐便器兩側應改置安全抓桿,輪椅接近坐便器一側應設置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轉的水平抓桿∶另一側應設置1形抓桿;
2輪椅接近無障礙坐便器一側設置的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轉的水平安全抓桿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應為250mm~350mm,長度不應小于700mm;
3無障礙坐便器另一側設置的L形安全抓桿,其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應為250mm~350mm,水平部分長度不應小于700mm;其豎向部分應設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m~250mm,豎向部分頂部距地面高度應為1.40m~1.60m;
4坐便器水箱控制裝置應位于易于觸及的位置,應可自動操作或單手操作;
5取紙器應設在坐便器的側前方;
6在坐便器附近應設置救助呼叫裝置,并應滿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夠使用
3.1.9無障礙小便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400mm;
2應在小便器兩側設置長度為550mm的水平安全抓桿,距地面高度應為900mm;應在小便器上部設置支撐安全抓桿,距地面高度應為1.20m。
3.1.10無障礙洗于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臺面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800mm,水嘴中心距側墻不應小于550mm,其下部應留出不小于寬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圍內進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進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腳空間;
2應在洗手盆上方安裝鏡子,鏡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1.00m;
3出水龍頭應采用杠桿式水龍頭或感應式自動出水方式。
3.1.11無障礙淋浴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部空間應方便乘輪椅者進出和使用;
2淋浴間前應設便于乘輪椅者通行和轉動的凈空間;
3淋浴間坐臺應安裝牢固,高度應為400mm~450mm,深度應為400mm~500mm,寬度應為500mm~550mm;
4應設置L形安全抓桿,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應為700mm~750mm,長度不應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應設置在淋浴間坐臺前端,頂部距地面高度應為1.40m~1.60m;
5控制淋浴的開關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00m;應設置一個手持的噴頭,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0m,淋浴軟管長度不應小于1.50m。
3.1.12無障礙盆浴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浴盆側面應設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凈空間,和浴盆平行的一邊的長度不應小于1.50m;
2浴盆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設置方便進入和使用的坐臺;
3應沿浴盆長邊和洗浴坐臺旁設置安全抓桿。
3.1.13無障礙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廚房設施和電器應方便乘輪椅者靠近和使用;
2操作臺面距地面高度應為700mm~850mm,其下部應留出不小于寬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圍內進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進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腳空間;
3水槽應與工作臺底部的操作空間隔開。
3.2公共衛生間(廁所)和無障礙廁所
3.2.1滿足無障礙要求的公共衛生間(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女衛生間(廁所)應設置無障礙廁位和無障礙洗手盆,男衛生間(廁所)應設置無障礙廁位、無障礙小便器和無障礙洗手盆;
2內部應留有直徑不小于1.50m的輪椅回轉空間。
3.2.2無障礙廁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方便乘輪椅者到達和進出,尺寸不應小于1.80m×1.50m;
2如采用向內開啟的平開門;應在開啟后廁位內留有直徑不小于1.50m的輪椅回轉空間,并應采用門外可緊急開啟的己元。
3應設置無障礙坐便器。
3.2.3無障礙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位置應靠近公共衛生間(廁所),面積不應小于4.00m2,內部應留有直徑不小于1.50m的輪椅回轉空間;
2內部應設置無障礙坐便器、無障礙洗手盆、多功能臺、低位掛衣鉤和救助呼叫裝置;
3應設置水平滑動式門或向外開啟的平開門。
3.2.4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衛生間(廁所),每層應至少分別設置1個滿足無障礙要求的公共衛生間(廁所),或在男、女公共衛生間(廁所)附近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無障礙廁所。
3.3公共浴室和更衣室
3.3.1滿足無障礙要求的公共浴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至少1個無障礙淋浴間或盆浴間和1個無障礙洗手盆∶
2無障礙淋浴間的短邊寬度不應小于1.50m,淋浴間前應設一塊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凈空間,和淋浴間入口平行的一邊的長度不應小于1.50m;
3淋浴間入口應采用活動門簾。
3.3.2無障礙更衣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乘輪椅者使用的儲物柜前立設直徑不小于1.50m的輪椅回轉空間;
2乘輪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應為400mm~450mm。
3.4無障礙客房和無障礙住房、居室
3.4.1無障礙客房和無障礙住房、居室應設于底層或無障礙電梯可達的樓層,應設在使于到達、疏散和進出的位置,并應與無障礙通道連接。
3.4.2人員活動空間應保證輪椅進出,內部應設輪椅回轉空間。
3.4.3主要人員活動空間應設置救助呼叫裝置。
3.4.4無障礙客房和無障礙住房、居室內應設置無障礙衛生間,并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證輪椅進出,內部應設輪椅回轉空間; 2內部應設置無障礙坐便器、無障礙洗手盆、無障礙淋浴間或盆浴間、低位掛衣鉤、低位毛巾架、低位擱物架和救助呼叫裝置; 3應設置水平滑動式門或向外開啟的平開門。
3.4.5無障礙客房和無障礙住房設置廚房時應為無障礙廚房。
3.4.6乘輪椅者上下床用的床側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0m。
3.4.7窗戶可開啟扇的執手或啟閉開關距地面高度應為0.85m~1.00m,手動開關窗戶操作所需的力度不應大于25N。
3.4.8無障礙住房的門禁和無障礙客房的門鈴應同時滿足聽覺障礙者、視覺障礙者和言語障礙者使用。
3.5輪椅席位
3.5.1輪椅席位的觀看視線不應受到遮擋,并不應遮擋他人視線。
3.5.2輪椅席位應設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應設置在公共通道范圍內。
3.5.3輪椅席位區應通過無障礙通行設施與疏散出口、公共服務、衛生間、講臺等必要的功能空間和設施連接。
3.5.4輪椅席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輪椅席位的凈尺寸深度不應小于1.30m,寬度不應小于800mm; 2觀眾席為100座及以下時應至少設置1個輪椅席位;101座~400座時應至少設置2個輪椅席位;400座以上時,每增加200個座位應至少增設1個輪椅席位; 3在輪椅席位旁或鄰近的座席處應設置1∶1的陪護席位;4輪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應大于1∶50。
3.6低位服務設施
3.6.1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各類服務臺均應設置低位服務設施,
包括問詢臺、接待處、業務臺、收銀臺、借閱臺、行李托運臺等。
3.6.2當設置飲水機、自動取款機、自動售票機、自動販賣機等時,每個區域的不同類型設施應至少有1臺為低位服務設施。
3.6.3低位服務設施前應留有輪椅回轉空間。
3.6.4低位服務設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應為700mm~850mm;臺面的下部應留出不小于寬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圍內進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進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腳空間。
4無障礙信息交流設施
4.0.1無障礙標識應納入室內外環境的標識系統,應連續并清楚地指明無障礙設施的位置和方向。
4.0.2無障礙標志的安裝位置和高度應保證從站立和座位的視覺角度都能夠看見,并且不應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擋。4.0.3無障礙設施處均應設置無障礙標識。
4.0.4對需要安全警示處,應同時提供包括視覺標識和聽覺標識的警示標識。
4.0.5語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場所和以聲音為主要傳播手段的公共服務應提供文字信息的輔助服務。
4.0.6在以視覺信息為主的公共服務中,應提供聽覺信息的輔助服務。
4.0.7公共場所中的網絡通信設備部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位電話、低位個人自助終端和低位臺面計算機應符合本規范第3.6.4條的有關規定;
2每1組公用電話中,應至少設1部低位電話,聽筒線長度不應小于600mm;應至少設1部電話具備免提對話、音量放大和助聽耦合的功能;
3每1組個人自助終端中,應至少設1部低位個人自助終端;應至少設1部具備視覺和聽覺兩種信息傳遞方式的個人自助終端;
4供公眾使用的計算機中,應至少提供1臺低位臺面計算機;應至少提供1臺具備讀屏軟件和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計算機;應至少提供1臺具備語音輸入功能的計算機;支持可替換鍵盤的計算機不應少于20%。
4.0.8過街音響提示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證視覺障礙者的通行安全,且有利于辨別方向;
2應在主要商業街、步行街和視覺障礙者集中區域周邊道路的人行橫道設置;
3應結合人行橫道信號燈統一設置;
4應避免產生噪聲污染;
5應設置開關功能。
5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和維護
5.0.1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對無障礙設施的系統性進行檢查驗收。
5.0.2工程驗收時,應對無障礙設施的地面防滑性能、扶手和安全抓桿的受力性能進行驗收。
5.0.3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應明確維護責任人。5.0.4維護責任人應定期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安全性、功能性和系統性要求。
5.0.5對安全性、功能性或系統性缺損的無障礙設施,維護責任人應及時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5.0.6涉及人身安全的無障礙設施,因突發性事件引起功能缺損或因雨雪等原因造成防滑性能下降,維護責任人應采取應急維護措施。